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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070/2021-00057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发布机构: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1-01-13 11:59
名  称: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全省公安派出所进一步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通知
文件有效期: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全省公安派出所进一步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通知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全省公安派出所进一步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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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全省公安派出所进一步做好

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妇女联合会: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对于侵害妇女儿童的案(事)件迅速响应、及时处置,尤其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刑事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联合出台了《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积极推动形成反家庭暴力社会化工作机制;在部分公安派出所设立了妇女维权投诉站,并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全省情况来看,家庭暴力、邻里矛盾、情感纠纷仍是民转刑案件的主要成因,我省妇女儿童遭受侵害案件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针对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及时化解矛盾消除隐患,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设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各地要切实认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落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职责,对接处警、大走访等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妇女儿童受侵害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所有公安派出所均要设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并按照《妇女儿童维权站制度》(详见附件)开展工作,工作制度按照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悬挂于派出所或警务室的矛盾纠纷调解室显眼处,于今年11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公安派出所筑牢保护妇女儿童的第一道防线,要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大走访活动,积极会同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将涉及妇女儿童的安全隐患、矛盾纠纷、违法犯罪化解于萌芽状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努力营造妇女儿童免受侵害的安全环境。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回访机制,对调解不到位、矛盾有反复的,持续开展联合化解工作,直至消除风险隐患。

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危害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对严重家暴、性侵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要迅速组织侦破,依法从严处置。对实施家庭暴力但尚不构成治安处罚的行为,要按照《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收集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证据,做好相关案件档案管理,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不允许出现因情节轻微就不接不处、一推了之、置之不理的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各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要多方位多形式开展妇女儿童维权知识、典型案例、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等宣传教育工作。要深入城乡社区、校园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法治宣传,通过普法讲座、法制副校长课堂等方式,引导广大妇女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提高法治观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结合辖区大走访,深入人员密集场所,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不断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

五、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和妇联要强化协作,加强对妇女儿童维权站的指导。各公安派出所与基层妇联组织要建立沟通协作长效机制,对于较复杂的妇女儿童维权投诉案件,要共同参与案件调处;涉及家庭暴力警情的调处、化解工作,要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督促家暴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妇联组织工作中发现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应该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发现的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请及时上报

妇女儿童维权站制度

第一条落实首接责任制。对群众报警求助、日常走访发现、妇联等部门通报涉及家庭暴力、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应及时受理,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快速接警、快速处警,依法取证、依法处置、及时救助。

第二条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或侵害行为,防止事态和侵害扩大,避免发生恶性案件,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依法进行伤情鉴定。

第三条依法教育处理。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的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启动告诫程序,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对情节严重符合治安处罚的,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履行告知程序。对自诉案件,包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侮辱、诽谤、虐待案件以及被害人要求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五条协助救助安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妇联等组织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六条履行告诫制度。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告诫书》及时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人员参加,作出告诫后向村(居)民委员会发出通知书。

第七条配合矛盾纠纷调处。对无法现场调解的家庭矛盾纠纷,及时流转妇联、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团体,共同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综合施策、源头化解。

第八条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受害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及时举报家庭暴力行为,切实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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